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81号建议的答复
财金函〔2017〕88号
魏琴代表:
您提出的关于解决PPP项目民企融资困局的建议收悉,现答复如下:
一、国家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原则为民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。
民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,国家鼓励商业银行依据《商业银行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按照商业化原则开展信贷业务,在风险可控、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,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,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发展。
二、国家积极推动建立多元化融资担保体系。
近年来,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,认真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》(国发﹝2015﹞43号)有关要求,通过鼓励地方政府发展一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,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等方式,不断建立健全为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,有效分担小微企业信用风险。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国办发﹝2013﹞87号)明确提出,加快建立“小微企业-信息和增信服务机构-商业银行”利益共享、风险工单新机制,是破解小微企业缺信息、缺信用导致融资难的关键举措,要求有关部门指导相关行业协会推进联合增信,加强本行业小微企业的合作互助。根据《担保法》有关规定,依法成立且不以公益为目的的行业协会、商会等社团法人可以作为保证人,为会员单位和个人提供融资增信支持。
三、财政部、发展改革委多措并举,鼓励和吸引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。
财政部、发展改革委始终高度重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PPP项目,并积极营造公平、公正、透明的制度和市场环境,吸引更多民营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。
一是强化制度保障。积极推进PPP立法,制定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,努力构建“法律+政策+操作指引+合同”四位一体的PPP制度体系,为吸引民营资本长期合作,确保PPP规范有序推进提供制度保障。
二是加强政策引导。出台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金〔2016〕92号),强化政府预算执行监督和合同履约监管“硬约束”,提振社会资本对政府履约的信心。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要求,明确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,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支持。要求合理设定社会资本资格条件和采购评审标准,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参与PPP项目。
三是加大政策扶持。规范推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,拓宽融资渠道,降低融资成本,提升民营资本融资的便利性和流动性。在中央财政PPP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和中国PPP基金开展投资过程中,均对民营企业参与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。
四是开展项目推介。发展改革委联合全国工商联两次召开民营企业PPP项目推介会,向民营企业推介近千个PPP项目,总投资超2万亿元。
截至2017年6月末,全国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495个已录入签约社会资本信息的落地示范项目中,共签约社会资本785家,其中民营独资和民营控股企业占比37.1%。民企参与的示范项目240个,占比48.5%,覆盖市政、环保、交通、水利、养老等15个行业领域。总的看,民营资本在PPP项目中的参与度稳步增加。
下一步,财政部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,认真研究代表所提建议,继续从强化制度保障、加大政策扶持、优化市场环境等方面入手,加大对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支持力度,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研究完善金融支持PPP发展的政策措施,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,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,进一步破解PPP项目中民营企业融资难、融资贵问题。
来源:财政部